相关文章
友情链接

福建省环境执法大练兵表现突出的候选个人公示

  【候选人】黄世栋

  【案件类型】移送拘留(行政处罚、按日计罚)

  【案件名称】莆田市港西工贸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

  【调查及处罚情况】

  调查经过: 2016年10月19日,接到群众举报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港西村一河道受污染,怀疑是位于该村的莆田市港西工贸有限公司偷排印染废水所致。候选人一行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进行调查,发现在河道中上游有一家鞋底描漆加工厂,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鞋底染色废水排入该河道(已另案处理)。虽然排除了港西工贸偷排废水的嫌疑,但出于职业敏感性,候选人隐约感觉到港西工贸可能存在违法问题,于是临时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

  为了防止公司在检查过程中利用时间差做“手脚”,执法人员决定分两组,一组对生产车间进行检查,了解其生产工艺流程,产污环节及废水走向,另一组则直接由候选人带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

  在对污染处理设施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锅炉房煤堆场未建设“三防”措施,部分除尘水溢流至锅炉房东北侧农田内;污水处理站总排放口水质较差,但在线监测数据显示COD浓度为69mg/L,候选人立即组织监测人员对总排放口污水进行采样,并要求污水处理站负责人对同一股废水进行离线检测,检测结果显示COD浓度为122.93mg/L(排放标准80 mg/L),初步认定该公司涉嫌在线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此外,候选人发现在废水调节池东北侧围墙外有一条污水收集沟,而旁边就是农田,且淤积有大量污水,农田里大片杂草枯死,通过PH试纸检测,该股污水呈强碱性。候选人立即组织监测人员对该农田内的污水进行采样,随后,现场查阅该公司相关环保材料,并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

  根据10月19日监测站检测数据,该公司总排放口COD浓度为293 mg/L,远高于当日同一股废水离线监测值122.93mg/L和在线监测值69mg/L。11月10日,候选人再次对该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将COD在线监测设施监测量程设置为0-120mg/L,候选人当即在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操作员陪同下于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采样,并由其进行离线监测得出COD浓度为145.67mg/L。同一股废水经监测站采样监测分析,COD浓度为324mg/L。另外,荔城区环保局曾于 10月14日对该公司“监督性监测总排口废水超标排放”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

  违法行为认定:原监督性监测发现该公司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被责令改正后,复查发现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水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再次被责令改正后,复查依然发现存在以上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六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关于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第二条第2点,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工作手册》第三类第21点、第六项第25点、第四类第十六项第35点、第五类第二十四项第44点之规定,对该公司采取查封措施,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达限期改正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和水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行为,责令停产整治,同时做出处人民币44710元的行政处罚和37680元的按日连续处罚,同时将有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执行情况:已实施行政拘留、按日计罚、查封、停产整治。

  候选人在案件办理中发挥的作用:候选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总排放口水质较差,不大可能达标,怀疑在线监控数据造假,立即要求进行离线比对监测,发现离线比对数据比在线数据高一倍左右。之后,在获悉总排放口COD浓度高达293 mg/L后,立即再次到该公司查看其COD量程设定情况,结果发现其COD量程被设定为0-120 mg/L,严重干扰监测数据真实性。从而认定该公司存在在线数据造假的违法事实。候选人连续两次的再次复查,成功施行了连续两次按日计罚,同时候选人还发现企业存在锅炉除尘废水外流、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水外溢到田间等违法行为,通过拍照、制定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锁定证据,对企业实施行政拘留、按日计罚、查封、停产整治。

  【办理人】蔡建龙

  【案件类型】移送拘留(行政处罚、查封、停产)

  【案件名称】南靖县顺顺纸板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案

  【调查及处罚情况】

  调查经过: 10月7日晚约11:30分,执法人员蔡建龙发现位于南靖县龙山溪和溪段319国道南边的水泥涵洞口排出灰色、浑浊、微热且带有轻微异味的泡沫污水,出于职业敏感,第一时间研判“上游有企业正在偷排废水”。为了找到废水来源,蔡建龙立即卷起裤管,跳进水中,猫着腰进入1米高的涵洞,循着水面上的泡沫及水流颜色向内勘查.在距离涵洞口约30米右拐处,水流颜色较黑且向水面涌出,当即伸手探查,一根管径约10公分的铁质水管正在水底排放废水,找到暗管排污口后,因周边环境受限无法进一步循迹追踪。蔡建龙立即退出涵洞,冒雨对周边进行细致排查。该水泥涵洞自北向南横穿319国道,水泥涵洞另一头(319国道北侧)有一家加油站,紧贴加油站后面是南靖县顺顺纸板有限公司,周边500米范围内再无其他企业,而且结合偷排的废水水质表观研判应该为造纸废水。蔡建龙随即打电话召集另外3名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对水泥涵洞内的暗管排污口拍照、摄像、采水取样固定相关证据,此时已经是10月8日凌晨约1点。4名执法人员立即亮明身份对南靖县顺顺纸板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全面排查各生产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各仓库及厂区管网,经8小时通宵奋战,蔡建龙在该企业的成品仓库南侧净水材料存置房内发现地面一处以木板等杂物遮挡,将遮挡的杂物移开后,可见遮挡处为一方形土坑,坑内有一设有活动阀门的PVC管(阀门为全开状态),该管道往北约4米与企业生产废水自流进入接触氧化池的管道相通,往南约2米拐弯后,沿在厂界南边围墙自西往东至厂区大门旁排洪沟,然后接入自北往南横穿319国道的水泥涵洞内,与蔡建龙在水泥涵洞内手摸的暗管排污口相连。该涵洞位置与执法人员凌晨发现有异常排水情况的涵洞一致。执法人员蔡建龙调阅了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审批、验收文件复印件等材料,针对该企业私设暗管的排污行为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随后又分别对该公司生产厂长连嘉荣和环保主管沈洪财对该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工况、执法人员的检查过程、取水采样过程进行调查询问。

  违法行为认定:该公司将生产废水通过设置的带活动阀门控制的埋入地下的PVC管排入外环境,属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执法人员在319国道水泥涵洞内铁管出水口采集水样,南靖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靖环测〔2016〕z198号)显示:

  水泥涵洞内铁管出水口化学需氧量为1112mg/L,氨氮为27.8 mg/L;

  超过福建省地方标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属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处罚结果:该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壹万零贰百伍拾元整。

  针对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企业的有关责任人行政拘留10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将该公司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予以查封(靖环保封字〔2016〕6号)。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该公司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责令停产整治(靖环停字〔2016〕2号)

  【候选人在案件办理中发挥的作用】蔡建龙同志在该案中充分发挥了指挥员、战斗员的关键主导作用。他仅凭掌握的模糊宽泛的群众投诉,主动履职,抓住企业利用暴雨天气偷排生产废水的心理,在恶劣气候条件下以环保人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独自顶风雨、沿河道、进涵洞排查,并综合现场周边地形条件分析研判,准确锁定排污企业。入厂检查后,该同志面对老旧企业纷繁复杂的管网,沉着冷静,将执法人员科学分组,拉网排查,不放过任何疑点,终将暗管查获。在后续的处理中,该同志指导基层环保部门对该企业综合采取查封、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等措施,形成了叠加打击效应。该案的查办过程,被2016年11月16日第6907期《中国环境报》第5版 “法治周刊”专栏刊登。

   【候选人】朱孝勇

  11月8日上午,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厦门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集美大队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集美区锦园村一家被查封企业进行复查。复查过程中,朱孝勇发现沈海高速路南侧排洪沟有黄色污水流淌。不顾在台风“莫兰蒂”期间受伤的双手和右肘未痊愈的情况,朱孝勇主动请缨带领另一名执法人员查找源头。翻栅栏、越猪圈、扒铁皮,4个小时后,终于在距离发现黄色污水点600米的锦园村寨内社一民房内找到了违法排污企业。为确保证据确凿有效,朱孝勇联系杏滨派出所进行联合调查。下午4时,朱孝勇带领调查组冒雨来到该公司,但该公司拒不开门接受调查。晚上7时20分,朱孝勇通过监控发现车间内有人,马上又联系杏滨街道、锦园村村委会和房东,终于在晚上8点打开了大门。进入车间后,朱孝勇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勘察)、拍照,摄像、取样和填写调查(勘察)笔录。11月9日和11月11日又分别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合伙人、生产主管做了调查询问笔录。

  经查,该公司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建成并投产,主要进行金属制品的表面处理,工艺包括除油、除锈和钝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铬污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管沟排入车间外的一个小型收集池,再通过一根约300米长的PVC管道排入市政雨水井,流到沈海高速公路南侧的排洪沟,最终进入外环境。

  2016年11月14日,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了《监测报告书》(厦监字第20163038号),该公司钝化池污水排放口所排污水主要污染物浓度最低值(3瓶水样3个监测数据)为总铬22.9mg/L、六价铬19.8mg/L,总排放口所排污水主要污染物浓度最低值为总铬132mg/L、六价铬为40.2mg/L,均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总铬1.5mg/L、六价铬0.5mg/L)3倍以上。2016年11月21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对厦监字第20163038号《监测报告书》予以认可(闽环保科[2016]196号)。

  违法行为认定:该公司总排放口所排污水中总铬和六价铬浓度分别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88倍和80.4倍,均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3倍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一条第(三)项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

  处罚结果:

  1、该公司生产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属于“通过暗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查封相关生产设施、设备。

  2、该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成并投产,违反了《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5万元;该公司通过暗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该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5万元。

  3、该公司总排放口所排污水总铬和六价铬浓度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3倍以上,符合《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一条第(三)项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应当移送公安部门。

  执行情况:

  1、11月8日,查封了该单位除油池、除锈池、配电柜等设施设备。

  2、11月22日,向该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未批先建和通过暗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10万元。11月28日,罚款缴纳到位。

  3、2016年11月29日,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发办[2011]8号),将该单位涉嫌污染环境罪案移送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11月30日,杏滨派出所受理此案,并决定立案调查。

  候选人在案件办理中发挥的作用:朱孝勇同志作为此案的主要负责人,在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中起主要作用。一是发现线索。朱孝勇最先看见和重视黄色污水,并决定要查找源头。二是组织并参与查找违法企业。朱孝勇克服身体伤病、路况不好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勇担重任,历时4个多小时,终于找到了违法企业。三是亲自组织现场调查。亲自进行现场勘察,填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照、摄像取证,取样,对相关负责人做调查询问笔录。四是负责联系公安、街道、村委会和房东。主动与他们沟通协调,研究制定查处方案。五是负责案卷整理和移送。朱孝勇亲自准备和整理了案卷的所有材料,并移送至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次日又到杏滨派出所,协调督促他们尽快立案调查。六是组织对现场进行处置。为确保环境安全,朱孝勇又组织对现场含铬废液进行转移和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拆除。

  【候选人】苏江海

  【案件名称】西部水务(福建)有限公司被按日处罚153万元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日,苏江海带队对西部水务(福建)有限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其外排废水中氨氮超标排放,且存在掉包水样、造假数据等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他于9月12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9月29日凌晨6点半,他再次带队对该公司进行后督察,其外排的废水中氨氮的浓度为10.2mg/L,仍未改正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三明市环保局依法启动按日计罚,对该公司按日连续处罚17天共计153余万元。该公司厂长被处7天的行政拘留。

  【个人发挥的作用】

  在本案的查处中,三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苏江海

  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经验丰富,善于发现蛛丝马迹。9月28日,正值台风“鲇鱼”在福建登陆,全省各地普降暴雨。当日,苏江海正在另外一个县执法检查。接到任务后,他立即带队顶着狂风暴雨前往宁化县。到达宁化县已是晚上8点,同事建议他乘着雨夜立即开展突击检查,令企业措手不及。但他认为,该公司废水排放是间歇性的,检查时如果未排水,贸然行动必定引起企业人员的高度警惕。为不打草惊蛇,他与同事先行打开移动执法仪,调阅了该公司近段时间在线监控数据。经分析,该公司在线监控上传的数据基本正常,并无可疑之处。但细心的他发现,流量计数据上传的时段非常没规律,数据变动的时段基本是在2个小时之内完成,没有一个数据落在偶数的整点时刻?这是巧合,还是另有隐情?凭他的经验,该公司存在重大嫌疑。他进一步分析发现,虽然流量计每5分钟上传一个数据,但该公司的水量大,废水不可能在5分钟之内排放完毕,所以只要流量计上传的数据发生变化,就表明企业正在排放废水。拟定检查方案后,他和同事开始盯住在线平台,一旦发现上传的流量数据发生变化,就直接冲入企业开展检查,让企业人员猝不及防。

  二是彻夜蹲守,发挥个人表率作用。时间一分分地过去了,但电脑屏幕上流量计的数据始终保持不变。难道该公司在检查当日没有运营?还是流量计有问题导致数据无法上传?作为污水处理公司,停止生产不可能,即使流量计换了也应该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备。这其中的隐情让苏江海更坚定这家企业存在问题。凌晨2:00、3:00、4:00……他和同事一直端坐在电脑前,死死盯住在线监控调阅平台上流量数据的变化情况。功夫不负有心人!凌晨6:10,屏幕上的流量数据终于发生了变化!他和同事抓起早已准备好的设备,冲进该公司厂区大门,直奔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到达排放口时,该公司正在排水,所排放的废水感官较差,且伴有大量泡沫产生。他和同事立即在排放口采集水样并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勘察笔录。

  原来,该公司为躲避环保监管及在线监控,刻意选择在线监控设施2个自动取样时段的间隔时间内排放废水,且故意扰乱废水排放规律,等排放完超标的废水后,再利用消防水稀释排放口围堰内残留的废水,使得在线监控设施监测的数据达标。检查当天,该公司担心环保执法人员前来检查,就将废水存储在处理设施里,一直到次日清晨6:00在线监控设施取样后,再排放废水,赶在下一次在线监控设施取样时即上午8:00前将废水排放完毕。

  三是依法查处,从严打击违法行为。经检测,该公司外排的废水中氨氮的浓度为10.2mg/L,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称因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偏低,检查期间正处于整改阶段,废水超标属正常情况,坚决不承认违法行为。面对企业的辩解,他并未被表面的托词所疑惑,而是找出了更为有力的证据。他向当事人出示了检查当日所拍摄的照片,照片显示该公司并未像当事人所称的正处于整改阶段。随后,他向当事人表明企业不能因进水浓度偏低、缺乏资金为借口超标排放污染物。在一些列证据面前,当事人承认了其通过逃避监管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很多同事认为,该污水处理厂担负着宁化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置职责,如果启动按日连续处罚,处罚的金额太大,会严重影响当事人正常履行职责。但他认为,作为执法部门,对任何环保违法行为应持“一碗水”端平的尺度,公平、公正执法,而不应该因为污水处理厂是公益行业而选择性执法。在他的坚持下,同事们认可了他的做法,对该公司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依法启动按日连续处罚,开出了全省新环保法执行以来最大的环保罚单——162余万元(包括首罚9.024万元)。该案经《中国环境报》、《海峡都市报》、《三明日报》等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有效地打击、遏制了当前高发的环境违法行为。

 

  【候选人】黄海城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拘留)

  【案件名称】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通过篡改监测数据的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明环罚字〔2016〕第17号)

  【调查及处罚情况】

  调查经过:

  执法人员在日常调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时,发现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上传数据存在异常现象。2016年8月5日中午,三明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放弃午休时间突击检查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在到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站房时,执法人员发现站房已上锁,遂与企业管理人员联系,要求企业到站房配合检查。然而,企业管理人员编造各种借口久久不肯露面,执法人员心感站房内可能有什么猫腻,为防止证据灭失,执法人员当机立断采取措施破开门锁。进入站房后,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氮氧化物在线监测主分析仪数据为597mg/m3,但上位机、数采仪的数据却显示为228.2mg/m3,上传至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氮氧化物数据与主分析仪实测数据亦相差巨大。执法人员进一步对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参数设置等情况进行排查时,竟发现鼠标光标箭头在现场未操作的情况下,不停地在登陆界面来回移动。凭借经验,执法人员意识到上位机已被远程控制,有人正在修改氮氧化物模拟量电气上限数值(即电压信号上限参数),执法人员对整个篡改过程进行了全程拍摄取证。在执法人员赶往该公司中控室进一步调查取证时,发现该公司DCS工程师陈某某所使用的电脑桌面上的CEMS7-1-完全控制远程界面尚未来得及关闭。至此,该公司篡改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参数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主要证据基本固定。

  查处情况:

  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以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为目的,通过篡改监测数据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三明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将该案移交三明市公安局处理,三明市公安局依法对该公司DCS工程师陈某某行政拘留五日。该案为福建省首例通过篡改监测数据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个人发挥的作用:

  在本案的查处中,黄海城同志发挥的作用十分显著。主

  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细致分析,发现疑点。在本案中,黄海城同志首先在调阅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的在线监控数据,发现该公司的在线监控数据数值长时间变化不大,初步怀疑该公司在线监控存在问题。

  (二)不动声色,突击检查。初步判定该公司在线监控存在问题后,黄海城同志并未直接与属地管理部门或该公司联系,而是通过同行业企业侧面了解,在取得相关信息后,进一步判定自己的推测,于当天中午突击检查该公司。

  (三)当机立断,强制进入。由于在线监控设施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强、科技含量高、证据稍纵即逝等特点。因该公司现场人员久未露面,黄海城同志担心违法证据灭失,果断采取强制措施进入站房,第一时间固定该公司篡改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参数的证据。

  (四)认真负责,充实证据。执法人员将企业人员现场

  篡改参数的过程拍摄完毕后,立即前往企业中控室进一步调查取证。黄海城同志与企业管理人员接触后并没有告知对方已知道篡改参数的违法事实,而是提出调阅脱硝中控系统数据和省平台在线监控数据。当在该公司DCS工程师陈某某工作电脑上调阅省平台在线监控数据时,发现电脑桌面上仍有未关闭的远程控制篡改参数的界面,从而更使该案件的证据链更加充实。

  【候选人】吴东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移送拘留)

  【案件名称】尤溪县岩中缘艺术品厂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调查及处罚情况】

  调查经过:2016年10月9日尤溪县环境保护局的执法人员对尤溪县岩中缘艺术品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该厂有四台对剖机,一台修边机,检查时四台对剖机和一台修边机正在运行,加工过程产生的生产废水经地面引流沟渠流至厂区东侧三级沉淀池,在厂区墙体旁边的引流沟渠有一个三通口,三通口分别是车间生产废水入口,一端是通往三级沉淀池入口,另一端是通往厂区外侧。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有一砖块堵在三通口往沉淀池方向入口处,生产废水(乳白色浑浊状)沿三通口厂区外侧方向流动,通过接在厂区外侧的直径大约30cm的蓝色PU管排入华兰溪中。执法人员在PU管外排口采水样一瓶(呈乳白色浑浊状)并拍照摄像取证。2016年10月14日尤溪县环保局对尤溪县岩中缘艺术品厂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进行立案,2016年10月19日该厂委托林惠珍、姜其烺两位同志作为委托代理人于10月20日来尤溪县环保局接受进一步询问调查。

  违法行为认定:

  1、主观故意性认定。从现场看,企业用砖块堵住三通口往沉淀池方向入口,生产废水(乳白色浑浊状)沿三通口厂区外侧方向流动,通过接在厂区外侧的直径大约30cm的蓝色PU管排入华兰溪中,而该厂配套建设的三级沉淀池内水质清澈。该艺术品加工厂长期闲置配套的三级沉淀池,废水通过私设管道排入旁边小溪中,可以推断企业主观认知为“明知”,具有主观故意,符合本项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的认定。

  2、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认定。设备是指基本具有特定实物形态和特定功能,可供人们长期使用的一套装置,如车床、锅炉、水泵、汽轮机;设施是指为某种需要而建立的一个系统,如工程设施、军事设施。本案对该加工厂的生产车间及配电设施进行查封,对象选择是准确的。

  3、私设暗管的认定。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该厂生产废水未经环保设施处理,而是沿三通口厂区外侧方向流动,通过接在厂区外侧的直径大约30cm的蓝色PU管排入华兰溪中,可认定为暗管。

  4、超标排放的认定。

  检查当日该厂正常生产,执法人员在靠河边的蓝色PU管口处采水样一瓶并拍照取证。尤溪县环境监测站对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进行监测分析。尤溪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尤环测[2016]监督第110号)检测结果如下:COD为46.5mg/L、SS为3477.3mg/L、PH为7.38。监测表明,尤溪县岩中缘艺术品厂厂区外侧PU管外排口采集废水pH、COD均符合《污水综合物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但废水悬浮物(SS)超出《污水综合物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70mg/L的48.68倍。该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综上所述,尤溪县岩中缘艺术品厂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闽环保法〔2015〕8号)119点规定:私设暗管的,当事人属初犯,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综上,处理结果为:1、立即拆除或封堵私设的暗管;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同时对责任人移送尤溪县公安局建议进行行政拘留。

  执行情况:企业主已拆除私设的暗管,已于2016年11月17日缴纳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尤溪县环境保护局已将该案移送尤溪县公安局建议对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候选人在案件办理中发挥的作用:在本案的调查中,尤溪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吴东起到了主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通过长期的环境监察经验,合理判断企业偷排。在本案中,尤溪县岩中缘艺术品厂正常生产,吴东同志在排查该厂时首先发现该厂配套建设的三级沉淀池水质清澈,回用水泵也处于关机状态。正常生产情况下,该厂切割工序产生的除尘废水以及破碎筛分工序清洗所产生的大量废水都未进入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该厂有利用暗管偷排的重大嫌疑。

  2、“追根溯源”,查实企业暗管偷排。吴东同志在判断尤溪县岩中缘艺术品厂有利用暗管偷排嫌疑后,认真排查所有生产工序中涉水工序,查实该厂产生的废水包括:切割工序产生的除尘废水、破碎筛分工序清洗废水。废水经过车间沟渠引流至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在排查至车间外沟渠转往处发现有一三通口,三通口一侧通向沉淀池,别一侧通向靠河边的厂界围墙,生产废水向靠河边的厂界围墙流动,并通过连接在三通沟渠末端位于厂区围墙外侧的PU管排入外环境,最终流入华兰溪。

    候选人:黄加彬

  2016年10月11日,晋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大队直属一中队执法人员对福建久久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周边环境进行执法检查,查明的事实如下:1、该公司于2013年向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环评审批文号:2013.0276),并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验收文号:晋环保【2014】验Y06号),同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晋环【2014】证字第134号)。2、该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搅拌机8台、口香糖生产线10条、爽口片生产线8条、包装机7台、天然气锅炉1粒(6t/h)、燃煤锅炉1粒(4t/h)已停用,配套建设日处理能力300吨污水处理设施一套。3、现场检查情况:该公司1号熬煮车间除色素废水经收集池溢流口直接排至雨水沟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3号搅拌车间部分清洗废水通过PVC管直接排至雨水沟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执法人员在上述两处雨水沟出口处及收集池溢流口处取水样拍照,并对执法过程和取样过程进行拍照保存证据。

  2016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回访检查时,该公司1号熬煮车间及3号搅拌车间的部分废水仍通过厂区废水管道排至雨水沟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执法人员在该雨水沟出口处取水样拍照,并对执法过程和取样过程进行拍照保存证据。

  违法行为认定:

  10月11日的送检水样经晋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口废水COD浓度为14900 mg/L,氨氮浓度为65.1 mg/L,分别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浓度(COD:100 mg/L,氨氮:15 mg/L)的149倍和4.34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10月18日的送检水样经晋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口废水COD浓度为3710 mg/L,氨氮浓度为8.22 mg/L,其中COD浓度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浓度(COD:100 mg/L)的37.1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

  处罚结果:

  针对该公司的第一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针对该公司违法情节,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责令限期治理;二、处罚款壹拾肆万叁仟伍佰捌拾玖元伍角。

  针对该公司的第一、二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处罚款伍拾柒万肆仟叁佰伍拾捌元整,2、责令限期治理的处罚。

  执行情况:

  晋江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于11月2日对该公司违反限期治理制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晋环罚【2016】514号);2、于11月11日对该公司违反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晋环罚【2016】522号)。

  候选人在案件办理中发挥的作用:

  该案件候选人全程参与。候选人在对该公司生产车间检查过程中,询问该公司管理人员生产废水如何排放问题时,管理人员的回答不自然并避重就轻,在让该公司管理人员打开雨水沟井盖检查时,该管理人员左右而言他,拒不配合,凭借多年的现场执法经验判断,此处应有违法排放嫌疑,最后执法人员自己找来工具将井盖打开,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一览无遗,管理人员哑口无言。正是这种大胆猜测和小心求证的态度,才使得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浮出水面。

    候选人:陈清松

  11月11日,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获悉,位于晋江市安海镇坑边村的宏兴烤漆厂生产废水污染周边环境。陈清松组织执法人员在事先踩点后,立即协调晋江市公安局安海派出所、安海镇政府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联合勘验调查。

  1、被检查单位建设于晋江市安海镇坑边村,项目主要从事酸洗磷化烤漆加工,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评审批等环保手续。 未受过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2、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时,项目正在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酸池1个、除油池1个、磷化池1个、清洗池5个、喷枪2台、烤箱1台。生产工艺除油---清洗---酸洗---清洗---磷化---晾干---喷粉---烤漆。

  3、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时在场2名工人(王玉、王修建)、1名业主(陈应洪),负责人陈应洪。

  4、该项目未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设施,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生产废水主要来自清洗工序,主要是吊货件到酸池、除油池或磷化剂池去浸泡,再提出来放到清水池里去洗,这过程就会产生废水;生产废水通过打开清水池底下的阀门后,排入水池旁的水沟(水沟一端为淤泥,另一端连接PVC管)。现场检查时厂区内水沟的生产废水一端被淤泥堵住,生产废水通过另一端大门边的PVC管道渗流到厂区雨水沟,最后排入厂外排水沟。

  5、现场发现的化学原辅材料有锌系磷化剂25桶等。

  6、现场检查时,该加工点的生产废水未流经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引用水源取水地。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该加工点的污染行为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三条的情形。

  7、采样人员及执法人员于宏兴烤漆厂车间内排水沟、碱水池外排口、酸洗槽外排口、外排口(雨水沟)、厂区外排水沟各采集废水水样,并送晋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执法人员对采样情况和有关场所、设备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并对宏兴烤漆厂主要生产设备及化学原辅材料进行查封扣押。

  8、晋江市环境监测站于2016年11月11日出具监测报告单。根据该监测报告(晋环监督监测水[2016]第366号),该厂外排口(雨水沟)水样铜0.268mg/L、锌1510mg/L、镍44.0mg/L、总铬0.224 mg/L、六价铬0.004L,PH3.06,其中锌、镍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4最高排放限值(总锌5.0mg/L、总镍1.0 mg/L)的301倍、43倍。

  违法行为认定: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二、违反了《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排污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排污”的规定;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建议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2、罚款贰拾万元。

  其他处罚情况: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予以查封。二、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原环保总局、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之规定,该案移送司法机关侦办。三、依据《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处予: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壹万元。

  执行情况:1、2016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已对该烤漆厂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予以现场查封,对相关原辅材料予以扣押;2、2016年11月12日,晋江市公安局依法对当事人陈应洪予以刑事拘留;3、2016年11月25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陈应洪予以批捕。

  候选人在案件办理中发挥的作用:作为中队负责人,在整个案件中起到组织、参与和协调的作用。

    候选人:韩利平

  10月26日,群众举报该公司存在非法排污。韩利平同志带领省、市执法小组,赶赴现场核实。由于该公司废水排放管道敷设至2公里以外的海边,勘察时,海水正处涨潮时段,海水漫过排放口,致使执法人员无法对排污情况进行判断。经由询问当地渔民,上网查找潮汐计算方法,确切掌握退潮时间点。

  10月28日15:30,再次抵达现场。发现,公司厂外海边确有两个废水排放口(入海水泵输送口和入海自流口),排水量较大。执法人员在两个排放口各取水样3瓶,又在厂内处理设施排口取水样1瓶,经水质监测分析,确实存在超标排污行为(另案处理)。

  韩利平在组织执法人员踏勘企业厂外入海口排污管道走向时,发现公司对面有工地正在施工,大门印有绿新(福建)食品“新厂区5#车间、6#车间、1#宿舍楼、5#仓库”等字样,经向现场陪同检查的公司管理人员了解,该建设项目系公司三期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无法提供属地环保部门批复文件。经与属地环保部门核实,发现该公司三期《年产3500吨半精制卡拉胶、1500吨精制卡拉胶和1470吨琼脂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三期项目”)可能存在没有取得环保部门批复的情况就擅自施工建设的问题。

  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法行为的处罚以项目总投资额为基数。为避免企业隐匿或转移项目总投资额的资料,增加后续处罚难度,韩利平带领执法队员采取“声东击西”战术取证。一方面,抽调人员详查排污情况;另一方面,以要求配合调查排污为由,对行政负责人调查询问,初步掌握扩建项目信息并提取了部分证据。由于现场配合调查的人员知之甚少,韩利平建议执法组先行撤回,择机再战。

  他调阅属地环保部门官网环评审批公示情况,咨询属地环保部门对该公司三期项目审批情况,证实当地环保部门仍未对该项目环评进行审批。

  利用送水质超标监测报告(已另案处理)的机会,韩利平带领执法人员于11月13日、14日到该公司,对行政部、工程项目部、基建工程部的负责人一一询问,调阅项目备案表,并取得了该项目进度表、土建工程承包合同、设备购买合同等证据,确定项目申报总投资额为1.05亿,2016年5月动工,目前两栋3层的生产车间主体已建2层,一栋3层的仓库主体已封顶,一栋7层的宿舍楼主体已建5层,污水处理设施基建已完成打桩。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录像取证,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同时调取了该公司三期项目工程相关投资、建设资料固定证据。

  我局尚未针对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出台自由裁量权,为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经局案审委讨论该法第三十一条的适用问题,综合考量项目总投资额、新法实施后支付的工程款、工程建设行为对环境的实际影响等情况,明确第三十一条的自由裁量幅度。

  违法行为认定:绿新(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三期《年产3500吨半精制卡拉胶、1500吨精制卡拉胶和1470吨琼脂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没有取得环保部门批复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开始施工建设,目前两栋3层的生产车间主体已建2层,一栋3层的仓库主体已封顶,一栋7层的宿舍楼主体已建5层,污水处理设施基建已完成打桩。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漳州市环保局于2016年11月14日依法立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漳环察[2016]号),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结果:对绿新(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行政命令

  1、责令立即停止三期年产3500吨半精制卡拉胶、1500吨精制卡拉胶和1470吨琼脂生产线扩建项目施工建设;

  2、三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需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复后方可恢复建设。

  二、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05万元罚款。

  执行情况:目前该公司三期项目已全面停止建设,正在积极地向当地环保部门报批环评。

  候选人在案件办理中发挥的作用:

  该同志能敏感地发现企业新建项目正在施工,面对企业提交的大量资料,准确判断在建项目虽编制了环评文件并取得了施工许可,但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仍然成立。围绕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针对编制报告书、报告表项目以项目投资总额为处罚基数的新规定,能抽丝剥茧、仔细查证,通过娴熟的执法技巧掌握能证实项目总投资额的第一手证据。为了避免后续的程序瑕疵,该同志主动向单位领导汇报,提请案审委就暂无自由裁量标准的单个法条由集体讨论确定处罚裁量,以周密详实的证据和严谨细致的专业素养,促成我局在新法实施后,开出全省首例过百万的未批先建罚单。

    候选人:陈鸿华

  9月28日22:30时,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南靖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南靖县龙山溪(金山段)进行巡查。检查发现在新都线龙山溪都美村段路桥下的涵洞内有一根直径约30厘米的白色PVC管正在排放废水,所排放水质表观灰色浑浊带有白色泡沫和明显异味,经验判断为造纸废水偷排。完成采样、拍摄固定证据后,由于PVC管进入水泥涵管无法继续排查,且偷排企业被惊动停止偷排。执法人员立即兵分两路对附近的南靖县吉利纸业有限公司和南靖县雄发纸业有限公司两家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现场检查时,吉利纸业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雄发纸业有限公司处于生产状态。环境执法人员排查到雄发纸业有限公司西面车间雨水沟旁一个三通阀门处时,敏感的执法人员感觉这条管道可能有问题,经详细检查,该三通阀门一端连向厂区西边废水回用池,关闭阀门后回用池废水通过水泵抽至厂区东侧车间回用,打开阀门后,废水沿雨水沟内的PVC管道输送至南侧原料堆场附近后,进入水泥地面下。执法人员在厂区围墙外发现一根PVC管直插农田水沟,拔出后有剩余废水流淌,在打开回用水池水泵开关数分钟内,有废水从该PVC管排出,感观与路桥下涵洞内PVC管所排放废水基本一致。PVC管布设约150米到达龙山溪都美村段路桥处,与凌晨巡查时发现的路桥下排水管一致。面对确凿的证据,该公司现场负责人不得不承认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采样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9月30日南靖县环境监测站出具了监测报告(靖环测[2016]z182),10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违法行为认定: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暗管是指通过隐蔽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认定该公司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

  环境执法人员在路桥下白色PVC管管口、该公司回用水池采集的水样经南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同时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一)针对该公司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并责令限期拆除暗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

  (二)针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

  因该公司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无法现场监测流量,该公司环评或验收报告的污水排放量,与该公司实际污水排放量是否一致,也难以认定,为此,以《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为依据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存在困难,南靖县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经认真探讨后,决定根据《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的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以行政处罚作出时的上一年度排污费为基数”。对该公司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伍万捌仟玖佰叁拾陆元整。

  综上,针对南靖县雄发纸业有限公司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共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捌仟玖佰叁拾陆元整。

  执行情况:

  该公司对南靖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均无异议,已按期拆除暗管,缴纳罚款,并完成停产整治整改任务;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候选人在案件办理中发挥的作用:

  陈鸿华作为属地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对该公司的管网布置、雨污走向较为熟悉,刚开始检查时,为了不打草惊蛇惊动企业,陈鸿华提出了由外到内的检查方式,先找到企业外围偷排口并固定证据后,再延伸到企业内部检查。该公司管网极为复杂,私设暗管极为隐蔽,现场负责人又拒绝交代偷排行为,使得本案查处过程通宵达旦13个小时,环境执法人员个个又饿又累,陈鸿华是参与本案查处的9名环境执法人员中年纪最大的,已经50多岁了,其他执法人员多次劝其休息,陈鸿华都婉言谢绝,善始善终,坚持到底。在本案的后续处理过程中,陈鸿华坚持依法处理,从严执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做到可处尽处,可罚尽罚,并对该公司污水排放量的认定和超标排放处罚问题,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同时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法律宣传和政策攻心,使其在本案的后续处理过程中较为配合,也使本案能够得以顺利执行。